回答:
变化很大,取决于矿山的类型以及公司必须遵守特定矿山的具体法规。
说明:
采矿回收的性质差异很大,取决于矿场开始运营之前政府提出的要求。在大约20世纪70年代之前,由于根本没有环境法规,北美大多数地方都没有采矿复垦法律!有点自由。因此,北美周围可能有数百个未经重新评估的“遗留”遗址 - 基本上,大自然正在慢慢收回这些遗址。
在许多发展中国家,仍然可能没有太多的复垦法律,或者如果它们是,国家往往没有资源来执行法规和/或贿赂官员“以另一种方式看待”也是共同。
1970年以后,北美和发达国家的大多数矿山确实有垦殖义务。可能最好的是平原地区的一些煤矿开采作为连续循环进行填海 - 清除覆盖层,开采煤炭然后再开采。见图。
露天矿通常不需要填充巨大的井洞,但在某些情况下,它们会变成带有海岸线填海的湖泊。这为公司节省了大量资金。见图2。
地下矿井通常不允许将矿井填回,并且通常允许其填满水。公司必须拆卸“头架”(采矿期间使用的主机)并回收头架周围的表面,但通常不会太多。有时,公司可以将所有头架材料倾倒在矿井下。出于安全考虑,几乎总是要求公司炸毁地下矿井的表面。
在一些不幸的案例中,矿业公司将宣布破产并告诉政府他们没有资金进行填海工程。这种“故意破产”通常是在关闭矿山之前几年安排,作为摆脱填海责任的一种方式。